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以下简称“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是自治区红十字会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而设立,在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账户下设立专门会计科目,用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人道救助和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本基金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办法所指人体器官是指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功能良好的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等用于移植的器官。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资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捐赠人向自治区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的捐赠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金到账后,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条 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自治区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经费的使用情况。自治区红十字会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可对为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道救助激励经费:对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捐献行为的激励褒扬;
(二)事业发展经费: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三)工作运行经费: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在管理和执行此项工作中的必要支出。
第八条 人道救助激励经费的救助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救助原则
1.统一救助原则。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负责对全区器官捐献者家庭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2.人道主义原则。捐献意愿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做出的,与获得救助本身无关。
3.主动申请原则。捐献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向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由地州红十字会完成的捐献案例,需有所在地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4.一次性救助原则。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捐献者家庭只安排实施一次救助。
5.救助评估原则。对于捐献者家属的救助申请,建立三级评估制度。分别由完成捐献案例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自治区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对捐献者家属提出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后,按程序进行救助。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
1.赡养费救助:用于救助已成年捐献者父母的赡养。父母每人赡养救助金为1万元,最高限额2万元。
2.抚养费救助:用于救助捐献者未成年子女、由捐献者及其配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费用。此项救助要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18周岁以下或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学校就读,每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救助金为1万元,每位捐献者家庭最高限额3万元。因病长期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正常就业的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同于未成年。
3.人道慰问金:用于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此项费用也包含了对积极主动要求捐献的捐献者及捐献者家属为人类健康事业所做贡献的褒扬及激励。此项救助为2万元。实现捐献的未成年捐献者家庭,此项救助为3万元。
以上三项救助金采用分项实施、总额限额原则,每位捐献者家庭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4.丧务补助费:用于办理捐献者丧务相关事宜的补助,此项补助为1万元。
5.对于已经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确认捐献意愿、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捐献条件,签订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确认登记表》的捐献者,由于病情突然变化等非亲属意愿变更原因导致捐献终止的捐献者,其家属可以申请第4项救助费用,但不能申请第1--3项救助费用。
(三)救助程序
1.捐献实现后捐献者家属向自治区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捐献者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2.自治区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审核救助方案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党组会研究,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部门按照研究通过的救助方案执行。
第九条 事业发展经费:
(一) 使用范围
1.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与动员;
2.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
3.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4.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二)使用程序
该部分经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按自治区红十字会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对产生捐献案例的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的信息员每例捐献补助通讯、评估费800元;
(二)对捐献者家属及典型人物开展必要的慰问活动支出;
(三)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邮寄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项目运行中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基金监督
第十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执行情况定期向捐赠人通报,接受捐赠人监督。
第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博爱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和关联方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