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突出阿勒泰地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区红十字会”)新闻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方位展现各级红十字会围绕中心,深入推进“三救三献”核心业务、志愿服务、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风采,构建宽领域、多层次、网格化的对外宣传新格局,增强红十字会工作的知晓度、认知度,不断扩大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影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宣传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深入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新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新闻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讲好红十字故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更好地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有效推动地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为阿勒泰地区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阿勒泰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同考核。牢固树立大宣传理念,结合亮点工作,统筹工作力量,挖掘先进典型,讲好红十字会故事,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一章 新闻宣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地区红十字会党组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地区红十字会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推进新闻舆论、网络宣传、对外宣传等工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定期研究部署宣传领域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第五条 地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及各县市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地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责任。主要职责:
(一)将新闻宣传工作纳入部门整体工作部署,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在部门主办的地区红十字会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的方案中,明确本部门熟悉活动全程的新闻宣传工作责任人员,并按宣传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计划方案;
(三)组织起草本部门主办的会议、活动、工作的新闻素材稿及有关参考材料,对新闻素材稿及有关参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把关,把好意识形态工作关;
(四)县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责任人,确定1名有信息编写经验的干部担任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承担本部门有关新闻宣传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地区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章 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 地区红十字会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地委、行署领导同志参加地区红十字会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地区红十字会工作,以及地区红十字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的新闻宣传工作;
(二)地区红十字会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地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地区红十字会出台的重要文件、重要措施,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四)地区红十字会重点工作、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五)地区红十字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会机关通过社会各类媒体,中国红十字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的宣传报道,由办公室报分管会领导审核(必要时报会党组书记审定);在地区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的宣传报道,按照地区红十字会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按照信息发布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地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受表彰名单;
(七)物资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工程招标;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渠道:
(一)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二)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实地活动,如大型活动等;
(五)内部出版物,如信息简报等;
(六)其他合法合规渠道。
第十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开。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予以公开。
(四)只限于在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
第五章 新闻媒体采访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干部接受媒体采访必须将采访方案报经会党组书记批准。采访会领导的,由办公室根据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采访提纲提出意见,报请会党组书记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重要采访报道稿需报经接受采访的会领导审核,经会党组书记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地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应急救援、参加会议、活动等履行公务现场临时接受媒体记者当面采访的,需报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就本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第六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落实地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要严格落实新闻宣传信息内容的审核责任,对本部门起草、提供的新闻素材稿、工作信息、公示信息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办公室主任和县市红十字会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有关职责的,根据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