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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州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促进全州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及以及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由全州各级红十字会和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全州各级红十字会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全州各级红十字会登记备案,由各级红十字会领导,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全州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红十字志愿者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围绕红十字会核心业务工作,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明确领导作为志愿服务工作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根据社会需求,协调提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指导帮助志愿服务队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等上墙

第九条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年龄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经审核后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上相应志愿服务队登记,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证,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发,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全国通用。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登记号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统一编制,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

(六)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公益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掌握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知识与技能,承担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风险;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佩戴统一标志(由注册地红十字会制发),已注册的红十字志愿者要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在服务记录卡或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全州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培训

(一)各级红十字会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

(二)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各级红十字会和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对志愿者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危机处理培训;

(三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实行属地管理,在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并做好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组织可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

(一)有10人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必须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备案,确定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红十字会进行报备,不得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全州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实际组建赈济救援(应急救援)、“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登记、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志愿登记)应急救护、健康关怀(心理咨询)、人道救助、宣传预防艾滋病、敬老助残扶幼、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等方面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在医院建立南丁格尔志愿服务队,开展赈济救援(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健康关怀(心理咨询)、宣传预防艾滋病等活动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可撤销备案登记: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二)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

(五)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六)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赈济救援(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宣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登记、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志愿登记、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健康关怀(心理咨询)、宣传预防艾滋病等领域。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广泛动员社区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构建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设计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鳏寡孤独老年人及其他易受损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应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应对预案、措施和危机应对机制,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需要,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赈济救援、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或红十字会应统一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在参加赈济救援(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受灾当地人民政府及红十字会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晋级鼓励,按照服务时间和服务贡献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经费来源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鼓励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立足自身优势通过承接政府和红十字会的公共服务项目、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申请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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