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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州各级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遵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依章依规开展会费收缴工作,畅通会员缴纳会费渠道,保障会员履行基本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会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经费单独管理。收缴的会费应纳入专门账户或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优先服务会员。坚持来自会员、服务会员,优化会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勤俭节约。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节约开支,提高会费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会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依照章程规定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会员和上级红十字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年度累计缴纳会费1000元,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会费或年度累计缴纳10000元,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缴纳或累计缴纳会费100000元,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可向所属红十字基层组织申请减免会费,经批准同意的,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
    第八条 青少年会员按自愿原则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不限。
    第九条 鼓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向红十字会缴纳特殊会费,数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缴纳。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属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其所属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要做好个人会员证上的会费缴纳记录。
    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当向个人会员开具合法票据。
    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可在收缴会费后,向所属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汇缴会费,并取得上缴、委托管理会费的合法票据。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应当向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每年按期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缴会费。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收缴会费时要及时汇总,每年度公示会员缴纳会费情况。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五条 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上缴上级红十字会,80%用于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会费只能用于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开展会员培训;
     组织会员活动;
     订阅、购买用于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制作中国红十字会会旗、会徽、会员证、徽章等用品,购置会务用品;
     表扬先进红十字基层组织、优秀红十字会员;
     慰问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会员;
     开展红十字特色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使用和下拨会费,需经办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会费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各县市自行确定标准)
    第十八条 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使用其收缴的会费,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所属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使用其托管的会费,应当制定预算,向所属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交下拨会费的申请报告,不得越级申请。
    第十九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内设的财务机构或红十字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一条 会费会计核算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对会费实行专户管理。
    不具备设立专户条件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支明细账目,在账户中实行分账管理。

会员缴纳的特殊会费应单列账目,并根据会员意愿,及时拨付,做好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其所属红十字基层组织收缴托管的会费,应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在账户中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费利息是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会费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其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检查和监督。
                   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博州红十字会。
    第二十九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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