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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资金合法有效运行,保证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常务副会长对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财务会领导具体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安排专人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同时聘请财务公司为机关提供财务服务工作,设置会计、出纳等不相容岗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

(四)各业务人员负责所涉及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评价、信息反馈等工作,配合专人进行业务核算工作。

第五条 财务核算制度:财政资金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捐赠资金、会费收入等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包括财政资金、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会费、其他收入等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制

(一)会党组是资金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财务人员为预算管理的责任人员。

(二)预算编制内容、方法、审批流程按自治州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并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务人员分配各业务项目预算额度,各业务经办人按预算绩效目标任务执行批复预算。

(二)各业务经办人要严格执行批复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拖延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经费标准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确需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需经中期评估调整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采购。

第九条 绩效监控

每半年向会党组报告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年度决算

(一)预算年度终了,由财务人员组织年度决算工作,各业务经办人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部门决算经党组审定后报州财政局;项目援助资金按项目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捐赠资金按年度编报全口径财务收支报告。

(二)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所有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会费、捐款、救护培训费、自治区红十字会下拨项目资金、湖北省红十字会援助资金、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各项资金收入实行集中管理,所有收入分别按财政要求和捐赠资金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 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具接受捐赠专用票据。会员缴纳会费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救护培训收入,按照州财政局要求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每月月末出纳向会计移交相关凭证及票据记账联会计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产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所有支出必须有经费预算,无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比照国家财政法规或中国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支出审批职责

各业务负责人是所涉及财务审批的责任人,对本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确保财务票据真实无误;财务人员对费用报销的标准、范围、合理性、报销金额的准确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审核;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常务副会长和党组会按权限对经济业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核、签批。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承担的工资、社保、个税等日常人员经费以外各项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根据《中共博州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三重一大”的大额资金是指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定向捐赠及已明确使用单位,无需再分配的资金除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财政资金支出。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经办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党组会研究审批;50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向会长报告。

(三)捐赠资金支出。按协议执行的项目资金、捐赠人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由业务经办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捐赠人无明确使用方向和非限定性净资产,5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经办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党组会研究审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向会长报告。

(四)会费支出。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经办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党组会研究审批;50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向会长报告。

(五)应急状态下,涉及救灾、救助的紧急支出可特事特办,在常规审签不能及时进行时,经办人员可取得权限审批领导的短信(微信)等批示,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支出,事后补齐相关审签材料。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完善费用报销手续。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州红十字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机关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履行审批和管理。财务人员须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管理。所有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博州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物资由业务负责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财务人员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负责统—建账、核算;专人负责机关资产的领用和保管。要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按照州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机关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纳要严格按照制度管理现金收支,及时登记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每月要与出纳对帐一次,及时处理财务相关问题。

2.银行存款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管好印鉴和空白支票,不准签发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按规定保管作废的支票;及时记好银行收支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月末有达帐的,要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抵制,并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财政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承兑汇票其他重要空自凭证等单据。财政票据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和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安排专人为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员。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登记工作。电子票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开具,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出纳要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办公室应配置保险柜保管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出纳按票据管理规定及时申领。

第七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个人公务卡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培训费、出差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必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二)公务卡消费报销。

     1.推行公务卡管理,现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持卡人应当在规定使用范围和个人卡授信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取得刷卡消费银联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后,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报销。

2.财务人员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3.持卡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在离开之前,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在公务卡支付系统中注销该工作人员所持的公务卡,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4. 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个人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室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第三 财务人员定期向单位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门或捐赠者的要求,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或捐赠项目财务报告。

第三十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三十二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市红十字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三十三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公司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公司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专人存档。

三十四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人员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党组会员审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第三十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的指导和检查,包括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介组织、监事会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1.对经费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向党组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要积极配合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 附则

四十制度由博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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