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项目评审程序,加强博州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执行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评审制度和申报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指人道救助类项目。
第三条 评审要符合红十字宗旨,根据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做到合法合规、管理科学、公开透明,体现人道精神。
第四条 评审会由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并进行表决。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行使监督权,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评审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根据项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原则上具有州内户籍或在本州内居住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事故导致严重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因重大疾病致贫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州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直系亲属、文明家庭。
(四)对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如: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庭)。
(五)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申报:
(一)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对象。
对于不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隐瞒家庭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申请人不予救助。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从州红十字会领取公益项目救助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州红十字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印证材料。
(二)初核。州红十字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针对救助范围、大病病种、困难程度、是否重复申报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救助建议。
(三)召开评审会。
1.传达学习《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2.赈济救护工作负责人汇报初审情况及救助建议;
3.评审会审阅材料并对救助建议进行讨论;
4.进行表决。实参会人员超过应参会人员的2/3方可召开评审会,参与评审人员赞成等于或超过参会人数2/3以上的,审议通过。
(四)召开党组会议。州红十字会召开党组会议,对评审会审核结果及救助金支付事项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执行。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州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执行的,经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州红十字会党组同意后,终止该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赈济救护负责人抓好项目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及回访核查等工作,确保项目评审会决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人员纪律要求
(一)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把好项目审核关。
(二)如不能参加评审会,须向评审会主持人请假。
(三)坚持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申请救助人员信息做到严格保密,对审议事项及结果未对外公布前不得向他人泄露。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此项制度由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