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巴州红十字会募集和支出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工作受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以及支出管理行为。
第三条 州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晚会等;
(三)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络平台发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州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州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同级州委州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州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州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经过同级州委州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同意后,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州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州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六条 州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州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州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上级红十字会对口发放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接受同意后,运费由本级财政支付;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条 州红十字会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州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州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州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州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州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州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得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善款使用
第三十一条 捐赠账户中对非定向捐赠的善款,州红十字会全部用于救学、救医、救助(以下简称“三救”)等方向。申请人需要向州红十字会递交“三救”申请报告,在核实被救助人情况后,符合救助要求的按照州级相关救助政策,对申请人实施救助。
第三十二条 捐赠账户中对定向捐赠的善款,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救助帮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与社会民间非盈利公益组织签订专项捐赠项目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对捐赠方善款使用的方向进行审核,符合协议内容的给与提款。
第三十四条 提取捐赠账户善款使用时,属于非定向救助的5万以下(含5万元)的通过州红十字会党组会生效;超过5万元的州红十字会会长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提取捐赠账户善款使用时,属于定向救助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通过州红十字会党组会生效;超过10万元的州红十字会会长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