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发扬“人道 博爱 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建立“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昌吉州红十字会改革方案》《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募捐救助管理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水平,切实发挥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助手和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红十字会自主独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科学化、规范化、项目化募捐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发挥红十字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人道救助事业发展。
(二)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红十字精神相结合。全州各级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为补充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社会各界捐赠;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定向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专户”。
动员社会各界资金参与“红十字公益项目”救助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社会参与的救助募捐活动,以扩大救助基金规模。
(二)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人道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
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急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道救助分为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应急救助:是指红十字会对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实施的紧急性人道援助。应急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只享受一次人道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不得重复申请;特殊情况按审批程序经党组会议研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二次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应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手续,说明情况。
1、红十字 “博爱送万家”项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购符合困难家庭生活需求的米面油、棉被、棉衣等生活必需品或以采取发放慰问金形式慰问生活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每户不超过1000元。
2、“红十字应急救援”项目:
(1)购置必要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生活物资、疫情防控物资等。
(2)购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对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3)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雪灾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配发生活必需品或慰问金,救助标准每户不超过1000元。
3、“红十字博爱助老”项目:采取购买慰问品或发放慰问金形式慰问生活困难老人家庭,救助标准每户不超过500元。
4、“红十字博爱助残”项目:采取购买慰问品或发放慰问金形式慰问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救助标准每户不超过500元。
5、“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
(1)资助一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一年不超过3000元;
(2)资助一位家庭贫困的高中生一年不超过1500元,;
(3)资助一位家庭贫困的初中或小学生一年不超过500元。
6、“红十字天使救助”项目:经红十字会确认后,积极为患儿申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救助基金”补助。
7、“红十字生命接力关爱”项目:
(1)举行遗体、器官捐献者缅怀祭奠仪式;
(2)为遗体器官捐献者发放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关爱金,为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属发放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3)为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发放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关爱金。
8、“红十字大病救助”项目:由县市、乡镇或所在单位审核申报,经红十字会确认后,患有重大疾病困难家庭患者,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是指: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血管意外;4、异体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9、重症地中海贫血;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白血病;12、先天性心脏病;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4、严重脑损伤;15、严重帕金森病;16、瘫痪;1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9、急性坏死型胰腺炎;20、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21、其他重大疾病。
(二)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等项目。专项救助项目可以冠名,由捐赠者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方案规定执行。州红十字会负责本州专项救助项目的实施。县(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求设立专项救助项目,报州红十字会备案。
(三)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于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性质和用途。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
(四)对外援助:是指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州、县(市)红十字会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发布募捐公告,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对外援助金额较大的,需报州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州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对外援助,各县(市)红十字会应积极配合,按规定实施。
(五)其他救助:是指对州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审批程序经党组会议研究后进行救助。
四、人道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人道救助对象及条件
1、人道救助对象:
(1)原则上具有本州内户籍或在本州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2)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病致贫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
(3)对本州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如: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无偿献血者、人体(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庭、固定捐款人、红十字志愿者等)。
2、人道救助条件:
(1)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3)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对于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实施人道救助。
(二)人道救助的申请和审批:人道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在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申请
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的村(社区)或单位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及救助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残疾证或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等);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等材料,经村(社区)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或所在单位审核。
2、审核
方式一:乡镇(街道)红十字会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红十字会审批。
方式二:申请材料交单位红十字会初审后报州红十字会赈济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赈济部提出救助意见,提交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评审会审议后报党组会通过。
3、公示
经批准的救助对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和村(社区)以及申报单位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审批
州、县(市)红十字会接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以及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根据总体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发放救助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款物的发放:
1、应急救助款直接发放给求助者;
2、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3、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4、所有救助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中。如需举办现场发放仪式或走访慰问等情形可采取现金发放。
5、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州红十字会赈济部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物资分配计划,经州红十字会会议研究审核后发放。
五、职责分工
州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推进人道救助工作方案实施;加强对人道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指导县市人道救助工作运作,督促检查县(市)红十字会实施人道救助工作情况;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爱心单位、人士为“红十字会救助基金”捐赠款物,确保基金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运行。
县(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爱心单位、人士为“红十字会救助基金”捐赠款物,确保基金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运行;负责对乡镇红十字会上报的申请救助对象材料进行认真复核,严格对救助对象的审批把关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人道救助工作保质保量有序开展。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登记、汇总、报送、公示、宣传等工作,要严格确认救助对象的身份,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
六、具体要求
(一)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红十字会补充、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任务来抓,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把救助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根据救助计划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领取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文字凭证,所有资料要全部收集、归档或入帐,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救助资金收入、使用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备灾救灾仓库的管理工作,严防备灾救灾物资损坏和过期,备灾救灾物资如发生损坏或过期报毁的,需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毁注销。
(三)做好衔接,确保实效。建立协调机制,积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协作,认真把握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特点,准确理解红十字会救助制度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要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形成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