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昌吉州红十字会公益项目评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项目评审程序,加强昌吉州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执行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评审制度和申报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昌吉州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昌吉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指人道救助类项目,如大病救助、博爱助学、博爱助困、博爱助老、博爱助残等。

第三条  评审活动须符合红十字宗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以及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规模、救助能力,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做到合法合规、管理科学、公开透明,体现人道精神。

第四条  评审会由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机关各部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并进行表决。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行使监督权,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评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为每季度第3个月上旬,特殊情况根据项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救助对象范围

(一)原则上具有本州内户籍或在本州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事故导致严重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因重大疾病致贫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自治州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及其直系亲属、文明家庭。

(四)对本州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如: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庭)。

    (五)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申报:

(一)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因突发重特大疾病或罕见病(具体见《昌吉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方案》(昌州红会发202119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渠道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数额仍然巨大,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对象。

对于不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隐瞒家庭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申请人不予救助。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从本单位、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或州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领取或下载州红十字会公益项目救助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印证材料。

(二)初核。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针对救助范围、大病病种、困难程度、是否重复申报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救助建议。

(三)召开评审会。

1.传达学习《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2.赈济救护部负责人汇报初审情况及救助建议;

3.评审会审阅材料并对救助建议进行讨论;

4.进行表决。实参会人员超过应参会人员的2/3方可召开评审会,参与评审人员赞成等于或超过参会人数2/3以上的,审议通过。

(四)召开党组会议。州红十字会召开党组会议,对评审会审核结果及救助金支付事项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执行。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赈济救护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州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执行的,经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州红十字会党组同意后,终止该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赈济救护部抓好项目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及回访核查等工作,确保项目评审会决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人员纪律要求

(一)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把好项目审核关,依照《昌吉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做好评审工作。

(二)如不能参加评审会,须向评审会主持人请假。

(三)坚持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申请救助人员信息做到严格保密,对审议事项及结果未对外公布前不得向他人泄露。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此项制度由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说明,原《昌吉州红十字公益项目救助评审制度》自该制度印发之日起废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