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不断弘扬社会正能量,使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爱心捐赠的人道事业中来,促进人道救助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让人道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捐赠款物的公示
1.“博爱一日捐”等爱心捐款,活动结束后及时公示。
2.公示内容为捐赠时间、捐赠人、是否定向捐赠、捐赠款物金额等。对捐赠人有化名或不具名要求的,按捐赠人意愿进行公示。
3.除专项活动对救助对象的公示外,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公示1次。重大灾情后及时公示,捐赠人有时限要求的按捐赠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可在昌吉日报、西部庭州网站或昌吉州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
二、救助对象的公示
1.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定向捐赠按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并反馈。
2.不定向捐赠款物,用以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必须根据红十字救助项目公示要求,对筛选出来的救助对象在本辖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3.公示内容应包含上报单位、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
4.公示内容应指明监督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来信、来访、来电,应及时调查处理,有联系途径的必须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