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 ,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 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