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加强对全市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广泛募集人道主义领域的救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哈密市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红十字会募捐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二条 若要设置募捐箱的单位,必须与红十字会签定协议,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募捐箱设置摆放的单位负责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和维护,协助做好募捐箱捐款清点工作。
第三条 募捐箱由红十字会统一制做提供使用,也可以由募捐箱摆放的单位根据红十字会的要求制做摆放,但必须有红十字会监制字样。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择期进行开箱清点捐款,对募捐箱进行清查,根据募捐箱内捐款数额进行开箱清点,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开箱,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员,凭“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并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开箱、共同清点,清点人员核实募捐箱捐款,并签字后,按程序将捐款存入红十字会捐赠专用帐户。
第五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清点入帐等事项,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现金交款单向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电子)。现金交款单附在“红十字会清点募捐箱登记表”上。
第六条 募捐箱的捐款,全部用于社会人道救助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并向社会公示募捐箱捐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红十字会和募捐箱摆放点的单位,如需中止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对募捐款进行清点,限期把募捐箱捐款存入红十字会捐赠专用账户,募捐箱交回红十字会。
第八条 红十字会每年要对辖区内所设红十字募捐箱单位的捐款情况统计公示,并对捐款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设置募捐箱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