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保障无偿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一)提倡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的健康市民自愿献血;
(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表率;
(三)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四)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献血机制;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本地实际,拟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民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及其设置的献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的,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七条 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将每年六月份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文化旅游部门、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将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健康教育;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内容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卫生健康系统及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及政策,倡导患者家属、亲友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倡导公交、车站、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和商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月”或不定期免费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片、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提高全社会无偿献血知晓率,引导适龄健康市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和规范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无偿献血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固定献血点(献血屋)及流动采血车停靠点。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规划设置固定献血点(献血屋)及流动采血车停靠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水、供热、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和宣传招募活动提供便利,免收停车占道等费用。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驻市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人员参加团体无偿献血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市民参加无偿献血。
党政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职工一次性带薪休假3天,鼓励民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市民应急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十二条 倡导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无偿献血一次;倡导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无偿献血一次;倡导本市市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无偿献血一次。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单位,其职责是:
(一)建立采血、供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献血点(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血液库存等信息;
(二)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安全;
(三)提供献血预约等服务;
(四)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防止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五)动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六)开展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
(七)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八)依法返还符合“献血者用血政策”的血液费用;
(九)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从事与采血、制备和供血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市中心血站在血液采集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对献血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相应的免费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本人说明情况。血液采集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并提示健康风险。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完成献血的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和具有献血宣传意义的纪念品。献血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可以在半年内凭无偿献血证向所在社区申请党员红细胞积分,社区应当予以办理,无偿献血一次积8分。
第十七条 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告知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市中心血站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涉及国家法定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定要求上报的相关信息,市中心血站应当依法如实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规政策,合理用血,节约血液资源;
(二)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三)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工作;
(四)接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市民自愿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的市民,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量累计4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在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四)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
(六)在采血、供血或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七)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上述证件免费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前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第二十三条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和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克拉玛依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0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