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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为加强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提升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固定资产

1、不动产:包括以各种形式占有的国有土地;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公寓楼、库房、机房等。

2、车辆。各类机动车及其配套附属设备、非机动车。

3、通用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

(1)办公设备: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投影仪、条码打印机等。

(2)办公家具。床、桌椅凳、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

(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安全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等。

(4)电气设备。生活电器、灯具、电气机械设备、电源设备等。

(5)通信设备。无线设备、电话设备、传真设备、机房设备等。

(6)广播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音频设备、组合音像设备、会议专用设备等。

(7)专用设备。库房智能管理设备、监控设备、搬运设备、机房电子设备等。

(二)无形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事宜,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管理。

(二)其他资产按照本办法管理。

(三)综合科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申报流程

第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申报流程

(一)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提出配置申请,填写《喀什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

(二)综合科根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配置预算意见;

(三)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配发

第四条  审批同意的资产申请,可调剂配备的,由综合科从闲置的同类资产中进行调剂配备,并通知资产申请科室办理变动手续。

第五条  需新购置的资产,由综合科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配置,并通知资产申请科室办理资产领用手续,明确资产使用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备案

第六条  调剂设备的资产,需履行资产变动手续,由综合科开具《地区红十字会资产增减变动通知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确认后,综合科留存两份,做好资产台账的更新。

第七条  新增设备的资产,需履行资产新增手续,由综合科留存相关资料,开具《地区红十字会资产增减变动通知书》(一式三份),资产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综合科留存两份,做好资产台账的更新。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退

第八条  资产清退的情形

(1)借用资产到期清退;

(2)使用人离开工作岗位资产清退;

(3)闲置资产的清退;

(4)使用期满应处置的资产清退。

第九条  需清退资产科室填写《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清退审核表》,报送综合科审核。综合科依据资产的使用状态、使用的年限等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同意的清退申请,由申请科室和综合科沟通对接,组织人员将资产实物清退至固定资产管理专用房,及时办理资产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清退固定资产需履行资产清退手续,由综合科开具《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通知书》(一式三份),清退科室确认签字后,综合科留存两联,做好资产卡片账变动,同步做好资产台帐更新。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十二条  综合科每年10月组织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起草书面通知,明确盘点范围、盘点时间、工作要求等。各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按资产清单核对资产实物,及时填报相关表格,报综合科收集汇总。

第十三条  综合科对盘点数据进行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并根据盘点结果及时查漏补缺,做好资产卡片台账调整。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处置,是对地区红十字会具有资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及注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捐赠等。

第十五条  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1、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2、因单位分工、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对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进行处置,负责做好处置报告的起草,相关表格填写等工作并报送地区财政局审批。会计配合提供待处置资产的原始发票、费用报销单复印件等凭证资料。

第十七条  处置资产以地区财政局下发的复函为依据,综合科和会计分别做好调卡和调账工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受损、流失的科室、责任人,以及使用人违反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资产损毁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赔,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地区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由财务分管领导和会计负责。

第二十条  需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主要包括:

1、因个人原因,遗失固定资产;

2、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占有固定资产;

3、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使用固定资产;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包括出售、拍卖、出租、出借、捐赠、报废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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