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喀什地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灾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增强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要积极筹集救灾救助物资,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喀什地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含海关转交物资)、上级分配的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物资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救灾救助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物资管理和救灾救助工作。
第五条 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及侵权货物,要切合实际,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六条 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
第七条 救灾救助物资进仓库必须及时准确清点,完备交接手续,做好物资的仓储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指定救灾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活动。接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使用和管理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九条 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必须遵守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使用管理程序,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根据下级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提出的申请,按实际需要和能力给予物资支持。受援单位接收物资后,须填报工作报表,做好物资入库、分配、发放登记、领取签收的造册工作,并及时报告执行结果,以便向捐赠者反馈和接受审计。
第十条 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产生的直接费用,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资助,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解决或从募捐款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接收海关转交没收的侵权货物,严格按照转交方要求进行分配发放,保证所接收物资不在市场流通或作为其他用途,只能无偿用于公益活动。严格登记入库,对物资的发放须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检查监督基层红十字会做好物资分发工作。物资发放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海关通报转交物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救助物资,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救灾救助物资储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做好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把好货物进库验收清点、在库保管、按制度出库三关。根据商品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做到货物收发快、数量准、包装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物资存放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储存货物出现变质、毁损等现象,综合业务科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党组议事规则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进行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