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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区红十字会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形成科学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障各项资金的安全性与效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相关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财务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是指根据其职责、财力可能、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业务变化等因素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地区红十字会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财务室负责编制财务预算、收入、支出和政府采购核算,并对机关财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室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批复,提出预算分配方案,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领导签批。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均衡执行进度,防止执行进度过慢及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过大,同时不能超预算支出,严禁对外举债。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统计调查业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通过接受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委托调查收入、课题研究等取得的收入)。各项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财务室根据收入类别,分项目如实核算。

第七条  支出是指为了开展统计调查业务及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财务室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坚持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各项支出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如遇国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或出现必须增加或减少经费的工作项目,需要追加、追减预算,各用款科室要单独提交预算报告,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支出审批原则

 

第九条  财务审批制度。为了掌握资金的运行情况,把好财务关,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严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应当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各科室的开支应事先提出预算报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财务室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和福利费),事前由相关科室提出预算申请报办公室统一办理或由申请科室自行办理。开支完毕后,由办公室主任、财务室审核、领导审批。

2、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党组会讨论同意后,经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开支完毕后,经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由领导签批。

第十条  财务审核报销制度

(一)会议费(包括培训会议费)要提交申请报告及编制《会议费预算审批表》,经有关科室审核后,报领导审批。报销时须有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费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费发票等凭证,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二)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明确公务接待审批人、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标准及经办人等,报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有正式发票、公务接待申报表、被接待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经办公室、财务办审核后,报领导签批。凡不符合公务接待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购买办公设备必须报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要有发票、报告、预算,属政府采购的还必须要有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等。发票要按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具。

(四)差旅费按地方财政标准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调研、检查等必须事先由领导批准,报销时必须附有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出差审批单及乘机报告。

(五)公务用车维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事先必须提交维修申请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办理,后报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有定点修理厂的正式发票、公务用车维修申请报告、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六)修缮费必须事前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及编制预算报领导批准后,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印刷费必须事先提交申请报告及编制预算,报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或由申请科室自行办理。报销时应该有申请报告、预算、印制内容清单及定点印刷厂的发票等。

(八)劳务费必须事先提交申请报告、编制预算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报领导审批。报销时须有申请报告、预算、签收单及发票等。

第五章   支出监督原则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凡是用于货物采购和服务(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汽车修理及维修工程等)支出,由办公室在征求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采购计划,报党组会议审核批准;在实施采购前必须到纪检监察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和管理。接待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接待费用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结算。公务接待必须事先到纪检监察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报销结算时,将《公务接待申报表》一并交到财务室作为报账依据和凭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本章的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依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及采购形式等依照财政部门下发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八章   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第二十条  各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暂行规定及有关财务制度。各科室不准将支出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逃避监督;不准擅自变更审批后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不准虚列支出;不准以任何名目购买、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如有违反,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喀什地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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