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8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二、救助标准
项目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自付费用进行救助。患者救治医院不受限,可多次提交发票,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符合项目救助条件的患者每年可连续申请救助。
三、救助流程
1.申请救助:由宫颈癌患者或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项目救助申请审核表》,附病情相关印证资料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递交至患者户籍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
2.资料审核: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将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申请资料提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申请资料,确定拟救助对象名单,若有必要可向县(市、区)红十字会复核拟救助患者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实施救助: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救助对象,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项目救治告知书》,通知县(市、区)红十字会,经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拟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邮寄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医疗费用票据无误后,向救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号拨付救助款。
4.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救助资格: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经济状况核查等;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印证资料,或隐瞒真实病情、家庭经济收入、财产、房产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接受患者相关信息及资助情况网上公示。
咨询电话:克州红十字会 0908-4260285
阿图什市红十字会 15699088839
阿克陶县红十字会 0908-5726901
乌恰县红十字会 0908-4622867
阿合奇县红十字会 18709083878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申请审核表(扫码即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