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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工作,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地区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地区红十字会开展捐赠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捐赠接受

第四条 地区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货币、实物等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 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对捐赠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第六条 对于捐赠物资,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和妥善保管。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物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捐赠使用

第七条 捐赠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红十字会的宗旨及相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对于定向捐赠,应当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指定用途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应当根据地区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十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救助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财产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 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向捐赠人告知捐赠财产的使用进展和效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地区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开的内容包括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救助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物资分配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在公开时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强对捐赠工作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对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地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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