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加强塔城地区红十字会发放救助物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物资规范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塔城地区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救助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责任传导、失职问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红十字会救助物资应当建立完善物资台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条 救助物资应当按照指定的性质、用途、时限和程序使用。社会捐赠的物资,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上级红十字会拨付和政府划拨的物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条 救助物资用于直接发放时,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做好信息公示。发放工作由专人负责,完善签收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助物资使用的痕迹管理,保留相应的资料和凭证,包括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救助工作完成后,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妥善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红十字会通过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受助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对救助物资发放进行回访。一般性的救助活动,于物资发放完成2个月内组织回访,回访比例不低于10%。回访完成后向地区红十字会报告。地区红十字会对下拨的救助物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访。抽访方式包括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工作调研、实地检查监督等方式,抽访情况要填写《抽访单》,并登记存档。
第八条 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救助物资,不得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克扣截留、贪占挪用救助物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涵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