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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工作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区红十字会本级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地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又称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评审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地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编报地区红十字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独填报。

第九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应按照地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处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当地没有协议供货商的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组织执行单位或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交货时供应商应提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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