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自治区红十字会2025年“爱之天使”项目已全面启动。该项目将为符合条件的宫颈癌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切实减轻患者家庭经济压力,助力女性健康。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塔城地区宫颈癌患者均可申请救助。
01 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宫颈癌患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救助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来疆生活工作半年以上人员(须有居住证);
(二)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宫颈癌(包括宫颈鳞癌、腺癌及腺鳞癌等所有病理类型)的患者;
救助标准:项目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自付费用进行救助。患者救治医院不受限,可多次提交发票,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符合项目救助条件的患者每年可连续申请救助。
02 救助流程
申请救助:由宫颈癌患者或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项目救助申请审核表》,附病情相关印证资料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递交至患者户籍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
资料审核:县(市)红十字会初审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将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申请资料提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申请资料,确定拟救助对象名单,若有必要可向县(市、区)红十字会复核拟救助患者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实施救助: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救助对象,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项目救助告知书》,通知县(市)红十字会,经县(市)红十字会审核拟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邮寄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医疗费用票据无误后,向救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号拨付救助款。
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救助资格:
(一)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经济状况核查等;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印证资料,或隐瞒真实病情、家庭经济收入、财产、房产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不接受患者相关信息及资助情况网上公示。
03 塔城地区各县(市)红十字会联系方式
塔城市红十字会,13999755553
额敏县红十字会,0901-6188011
乌苏市红十字会,0992-8532225
沙湾市红十字会,0993-6012169
托里县红十字会,0901-3765125
裕民县红十字会,0901-6528393
和布克赛尔县红十字会,0990-671667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