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7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依照自治区、吐鲁番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包括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采购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吐鲁番市有关政府采购流程控制规范。
第四条 相关采购行为还需遵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中涉及物资采购及入库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部管理及相关职责
第五条 党组是采购事项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采购(财务)工作;审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单位采购预算和计划;督促并监督相关科室实施采购行为,协调解决执行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内部科室是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的责任单位,一般采购行为由办公室(包括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下同)牵头、各科室配合完成。各科室的主要职责为:
采购(需求)科室:申报年度采购建议和预算数;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提供技术参数,编制采购文件;配合办公室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项目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项目的验收;配合办公室归集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完成档案资料整理。
办公室:及时传达政府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及相关信息,拟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汇总编制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履行报党组和财政部门审批及督促执行等职责;参与采购计划申请、采购文件编制工作,包括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牵头组织采购公告、中标确认、合同审核与签订、项目执行与验收等事项;审核采购科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批准单据,办理资金支付;按照资产管理要求登记相关资产信息;收集整理采购业务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完成本单位涉及采购行为的其他未尽事宜(包括对本单位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的协调处理和答复等)。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采购预算分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单独编制。
第八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建议和预算数,由办公室核实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汇总,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履行报党组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采购预算等程序,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采购(需求)科室根据下达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详尽、完整、准确,不得编报超预算、超标准、超配置的采购计划。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采购项目,应当按审批程序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
第四章 采购活动及程序管理
第十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无论采购资金源自财政性资金或者非财政性资金,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采购方式和操作程序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等。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科室编制的采购计划、申请和相关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参数、预算价格、采购方式等必要事项和内容,并会同办公室对采购参数、价格制定、采购方式等进行充分论证,对于采购额度较大的项目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保证采购项目及预算价格合理、参数公正可靠。
第十三条 大额采购计划必须报党组研究批准,一般采购计划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竞价或委托代理采购方式的,必须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采购合同等),有关适用规则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网上竞价或委托代理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的,遵循“互相制衡”(办公室会同采购科室一起参与谈判、询价等工作并形成必要的记录)和“同质优价、同价优质”原则选取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或形成汇报、说明等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开展签订采购合同和执行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有关质疑投诉的处理答复,由办公室牵头、采购(需求)科室全程参与(也可根据党组研究或领导安排,由采购科室单独承担、承办相关事宜),针对质疑投诉事项查清原委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需党组研究或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采购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和采购(需求)科室共同完成(必要时请监事会成员参加),重要采购验收工作需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参加并邀请2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应当依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确认为验收合格。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单等有关证明材料是支付采购资金、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的必要文件资料,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及时收集,以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和资产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采购档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主要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资料。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采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制度,严格控制采购风险,预算的编制与审定、采购计划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均须不同岗位2人以上、互相监督,严格履行审核、报批等程序。党组成员带头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参与单位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和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的答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严禁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影响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不得将采购批次、数量化整为零;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变更采购计划。对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等情形,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并视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本制度相关内容与本单位之前有关采购管理制度规定不符的,从本制度;本制度相关内容与国家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法规制度要求不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