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文明城市、建首善之城”红十字博爱募捐募捐款使用管理,提高募捐款的使用效益,更好的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市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乌鲁木齐市红十字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乌鲁木齐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募集的专门用于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各区(县)红十字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管好用好捐赠资金,让捐赠者捐得放心,确保红十字博爱募捐筹资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二、资金来源
第四条 捐赠资金来源于:乌鲁木齐市、区各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机构捐赠、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三、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 捐赠资金是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各区(县)红十字会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捐赠资金,确保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六条 捐赠资金使用按照“博爱筹资方案”的救助计划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博爱系列活动,具体资助标准:
1、博爱助学,为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一次性资助300元;患病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3000元。
2、博爱助困,城市低保户、外来务工生活困难家庭、抗癌专业委员会家庭生活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庭关怀救助一次性200元;因大病或意外事故陷入困境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3、博爱助老,给独居家庭生活困难的孤老一次性关怀救助200元。
4、博爱助残,给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一次性关怀资助200元。
第七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各级红十字会在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四、救助活动实施、监督
第八条 要紧紧围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这一品牌开展各类博爱救助系列活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救助实施计划,并在国庆、古尔邦节、元旦、春节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
第九条 开展“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可形式多样,对捐款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在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牵线搭桥下,联合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邀请捐款单位及个人代表参加“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
第十条 各区(县)红十字会要利用媒体或网络及时公布捐赠善款的使用去向。在募捐活动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领导的支持和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加强宣传,并及时宣传在募捐活动的典型事例,从而激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踊跃参加献爱心募捐活动的热情。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在本级红十字会简报、区政府网公布“创文明城市、建首善之城”红十字博爱募捐筹资活动捐款单位及捐款额。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的自审自查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增强透明度,确保善款全部用到救助对象身上。
五、奖励
第十三条 对所有在“创文明城市、建首善之城”红十字博爱募捐筹资活动捐赠者在适当的媒体给予公开鸣谢,还可以“光荣榜”的形式进行鼓励鸣谢。
第十四条 对捐款200元的个人和捐款2000元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捐款20000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实施救助活动时以捐赠者名字或单位名称命名。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负责解释,各区(县)红十字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