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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参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的资助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统筹管理,地县两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三条  项目主要为经济困难宫颈鳞癌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提供一次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体现公益项目的基本原则。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讲求绩效,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捐赠方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经党组会或执委会审批,通过财政厅授权的支付渠道和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向财政申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执行成本列入项目支出,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主要用于执行项目所产生的材料邮寄、看望慰问患者和宣传倡导活动支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筹集项目资金,制定项目计划和管理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审批救助申请和发放救助告知书,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向捐赠方递交项目绩效报告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申请救助、向获得救助告知书的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垫付患者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收集患者治疗费用材料并提交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开展宫颈鳞癌筛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红十字会收集受助者案例,包括视频、文字、图片资料,以便宣传项目筹集更多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定期交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救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救助;

(一)确诊为宫颈鳞状细胞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的患者;

(二)低保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单亲母亲且供养在校生的困难家庭患者

第十二条 一名患者最多可申请三次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向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介绍项目,指导患者或其家人填写《爱之天使项目救助申请表》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第十四条 救助审核:患者主管医生根据疾病诊断和治疗费用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并签字。患者户口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通过电话或入户走访核实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爱之天使项目救助申请表》和附件提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实施救助: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批申请资料,必要时可与地、县两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患者困难情况,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出具《救助告知书》。患者或其家属将救助告知书提交定点医疗机构项目联络人,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批盖章的《救助告知书》垫付患者治疗费用中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同时告知患者救助金额和来源。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上月救助患者名单、患者医疗费用票据、结算审核表、费用清单、患者多学科专家讨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资料以及相关支付申请。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将救助款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将被救助患者名单提供至患者所在地(州、市)红十字会,由其组织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回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回访记录反馈至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提交救助的相关资料如存在隐瞒、虚假、伪造等情形的,自治区红十字会有权拒绝和终止救助。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纪委、财务和项目承办部门不定期赴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制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收到项目有关举报或投诉的,将及时核查。如发现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将根据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将在其官方网站对相关患者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同时进行项目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会商,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优化管理、提升效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每年年终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捐赠方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年度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1日生效,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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