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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是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执行的宫颈癌患者救助项目。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项目质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红十字会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彩票公益金和捐赠资金。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量力而行、以收定支原则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捐赠方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统筹谋划,充分发挥项目公益属性。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定自治区人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同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共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道事业发展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负责计划、审核、救助、回访、培训、报告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当地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救助申请初审、资料报送、宣传推广、救助对象家庭回访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条件

第五条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宫颈癌患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救助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来疆生活工作半年以上人员(须有居住证);

(二)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宫颈癌(包括宫颈鳞癌、腺癌及腺鳞癌等所有病理类型)的患者;

第六条 救助标准:项目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自付费用进行救助。患者救治医院不受限,可多次提交发票,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符合项目救助条件的患者每年可连续申请救助。 

第三章  救助流程

第七条 申请救助:由宫颈癌患者或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项目救助申请审核表》,附病情相关印证资料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递交至患者户籍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

第八条 资料审核: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将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申请资料提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申请资料,确定拟救助对象名单,若有必要可向县(市、区)红十字会复核拟救助患者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实施救助: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救助对象,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项目救助告知书》,通知县(市、区)红十字会,经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拟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邮寄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医疗费用票据无误后,向救助对象指定的银行账号拨付救助款。

第十条 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救助资格:

(一)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经济状况核查等;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印证资料,或隐瞒真实病情、家庭经济收入、财产、房产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不接受患者相关信息及资助情况网上公示。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救助完成后,为方便群众及患者家属及时、准确、详细了解项目救助信息,自治区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对救助信息进行公示、宣传

第十二条 回访评估: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助患者开展全覆盖回访,并将回访记录反馈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将按照受助人数15%比例抽查回访,评估项目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三条 监督问责:本项目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救助信息、资金使用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和机关纪委监督项目实施,严肃核查项目有关群众举报或投诉,若经核实发现救助对象提供虚假、伪造资料,将依法追回救助金。若发现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定期会商地(州、市)、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优化管理、提升效率。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按要求每年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捐赠方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年度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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