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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13〕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红十字事业是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精神,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就进一步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红十字事业是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红十字会主动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成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对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渠道。

(二)发展红十字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当前,新疆正处在实现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两大历史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人道需求日益增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亟需健全完善。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做好人道领域各项工作。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弘扬红十字精神是践行“新疆精神”的重要内容。“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弘扬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践行新疆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的必然要求。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有利于广泛传播人道公益理念,传承中华民族扶危济困、敬老助残、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快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红十字会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救援能力。开展备灾救灾工作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快速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红十字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援能力建设。各地州、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政府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形成面向全疆,辐射中亚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资金、装备、人员等方面给予倾斜,形成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包括防灾、备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在内的红十字灾害救援工作链良性运转。对执行救援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五)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力,不断满足困难群众人道救助需求。大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依法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加大对“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艾滋病预防与关怀”等项目和活动的支持力度,打造社会参与度高、活动影响力大、救助效果良好、受助对象满意、具有新疆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开展健康服务、大病救助、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六)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推广普及和培训演练,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各族群众中的普及率和知晓率,把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专项经费保障。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电力、建筑、矿山等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并将高危行业应急救护培训纳入行业培训资格认证目录,依据相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七)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致力关爱生命健康。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政府公共投入,积极支持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加强中华骨髓库新疆分库的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有效库容利用率和移植成功率。推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援助。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八)发挥独特优势,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往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活动,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要把发展红十字事业纳入对口援疆工作总体规划,深化和扩大与兄弟省市红十字会合作交流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学习先进公益管理理念。促进自治区红十字会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组织在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特殊作用。

三、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

(九)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红十字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支持红十字会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十)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健全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捐赠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十一)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下级红十字会专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征求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进步,加大对红十字会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红十字会按照相关规定,招募项目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人才。

(十二)加强红十字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红十字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加快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志愿者登记注册、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工作,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对红十字志愿者骨干的培训,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予以宣传和表彰。

四、不断完善红十字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电子政务发展专项规划,保障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经费,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督体系。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上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红十字会经费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努力推进红十字事业科学发展
         (十五)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分管联系领导要及时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研究事关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主要领导纳入政府协调机构,参加重要会议,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民生建设中的作用。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
         (十六)加大对红十字会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将红十字会各项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事业经费和人道救助经费等专项经费投入。对红十字会通过购买适量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招募志愿工作者等多种形式补充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十七)优化红十字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职、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按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与红十字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委托给红十字会组织实施。支持红十字会设置独立的捐赠账户,并依法开展募捐、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在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中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级红十字会要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分开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红十字运动知识的普及和人道救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时段和版面免费播放、刊载红十字法律法规、宣传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等公益广告,不断形成全社会对红十字事业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提升红十字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十八)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红十字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红十字会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参与红十字各项公益活动,共同营造慈善光荣、奉献可敬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推进新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开创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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