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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
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印发你们,望按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自治区红十字会
2017年5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是为促进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提供。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自治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本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事业发展部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自治区红十字会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部室和地、县两级红十字会上报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自存档备查。基层红十字会上报信息由县级红十字会审核并存档。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