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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红十字会”)“爱之天使”项目管理,规范资助程序,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参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的资助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地县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具体执行。

第三条 项目主要为困难宫颈鳞癌患者提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体现公益项目的基本原则。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讲求绩效,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批复项目预算后,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年度计划,通过财政厅授权的支付渠道和方式拨付资金。

第五条 项目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执行各方须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执行成本列入项目支出,不超过总预算的1%,主要用于受益对象的回访、人道关怀和宣传倡导等开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项目管理科学、评审公正、资助透明;

项目申报:负责向政府和其他捐赠方申报项目资金、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成果汇报、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项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计划、确定定点医院并签订合作协议、资助申请评审(包括资助申请资料审核、家庭情况核实、发放资助告知书)、资金拨付等工作;

实施监督:受助患者回访、定点医院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定点医院负责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包括识别符合资助条件患者,介绍项目,指导患者申请资助,为患者提供绿色通道等。

第九条 定点医院应搜集项目资助患者典型案例,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形式报送至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沟通交流,定期交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多学科专家讨论确定,无手术指证,适合放疗,家庭困难或者因病致贫的宫颈鳞癌患者,可向项目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通过审核的患者获得本次住院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治疗费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同一患者只资助一次,不可重复申请。患者或者委托人提交的资助申请资料中如存在隐瞒、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定点医院向符合资助条件的患者介绍项目,指导患者或委托人填写《爱之天使项目资助申请表》。患者按《资助申请表》要求备齐有关印证资料。

第十四条 资助审核:患者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电话或实地考察患者家庭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定点医院患者主管医生根据患者疾病诊断和医疗费用情况提出资助意见并签字。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申请资料终审。

第十五条 实施资助:自治区红十字会审阅申请资料,与地县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核实患者情况,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给患者出具《资助告知书》。患者或者委托人将助告知书提交给定点医院,医院从患者本次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中减免项目资助部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定点医院每月初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上月资助患者名单、医疗费用票据、结算审核表、费用清单、患者多学科专家讨论记录、医疗证明书、出院证明等回执资料以及《关于拨付“爱之天使”项目资助经费的请示》。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将资助经费拨付至定点医院。

 

第六章  回访与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批资助结束后,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受助患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康复情况、对项目资助的知晓度以及对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赴定点医院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如自治区红十字会收到项目有关举报或投诉,及时核查。经核查发现资助对象的确定、资助资金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会同医院纪检部们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影响恶劣的,解除与定点医院的合作协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依据各自信息公开制度进行项目相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年底召开项目总结会,与定点医院一同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优化管理、提升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财政厅或其他捐赠方要求提交项目绩效申报书、预期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年度自评报告等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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