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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
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落实执行机关财务规定,经5月20日党组会研究,同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我会各类财务行为,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红十字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我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和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充分利用红十字资源,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红十字事业发展资金;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坚持依规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机关各部、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受常务副会长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领导全会的财务工作,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筹资财务部作为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常务副会长和分管财务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行使会一级财务管理职能。
第九条 会计核算模式定位是:财政资金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社捐资金按民非会计制度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依据当年9月份人员、车辆等编制数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预算编制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性进行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确定,在会内具有法规的约束性,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为维持正常运转、开展业务活动、后勤保障、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各部、室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经济活动的开支,须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至少应有两人经手,票据上应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名,对批量采购货物的发票,须附详细明细单。对于不真实的开支、虚假发票,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各部室、事业单位,在经费开支前须做书面的经费开支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金额超过分管领导批准权限的,须经会党组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各类项目经费的开支,须经执委会研究,按照项目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购买办公、业务用品、用具,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凡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不予报销。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的资产,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捐赠资金的支出,须严格按照项目支持方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需下级红十字会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执行方签订《项目委托书》,项目结束后,要有项目结算报告,并将项目支出的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返至筹资财务部,做为拨款凭证。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差旅费开支按《自治区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公务支出,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结算暂行办法》(新财库[2008]2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新财库[2012]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先用公务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刷卡凭条,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经费结算期为15天,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逾期办理。
第二十条 因公务确需借款的,应说明事由,由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借款。工作完成后,借款人应在一周内及时办理还款,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不还款的,财务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用于偿还借款。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10000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会党组或执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在报销发票、凭证签字--部门领导同意--财务会计及财务主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财务出纳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对于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用现金结算,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每季度对本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向会党组或执委会做汇报,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筹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2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