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社会捐赠接收管理使用办法
(2020年2月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开展,众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社会组织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的热情不断高涨,为做好接收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实际,确保款物使用科学合理、符合捐赠者意愿,在全区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自治区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统一进行接收、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坚持公开、透明、高效原则。设立专门捐赠银行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捐赠。物资通过电话、现场等方式进行捐赠。
第四条 接收社会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对捐赠资金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收入台账。
第五条 接收社会捐赠物资时,必须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根据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登记(如一次性乳胶手套、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面屏、防护服、隔离衣等急需物资,饼干、饮料、牛奶等食品,一般防护服、口罩、药品等物资),对于药品、医用疫情防控物资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及时清理、核检、打包、封存。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认真梳理捐赠者意愿,分清定向、非定向捐赠,划分为企业捐赠、社会组织(单位)捐赠、个人捐赠等类别,每日及时进行汇总,建立资金接收明细账,便于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制定。
第七条 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认真梳理物资捐赠者意愿,分清定向、非定向捐赠,划分为企业捐赠、社会组织(单位)捐赠、个人捐赠等类别,每日及时进行汇总,建立物资接收明细台账,便于物资分配使用方案的制定。
第四章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必须在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下进行,自治区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金和物资使用分配方案的制定。社会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社会捐赠物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用于疫情防控一线。
第九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
对于企业和社会组织(单位)捐赠资金,属于定向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用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开展,为全区各级疫情防控定点医院配备医用设备等;
对于个人捐赠资金,属于定向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部用于一线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条 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医用物资,除定向捐赠外的其余捐赠物资,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配发至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疫情防控重点部门或单位,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对于医用物资以外的物资,除定向捐赠外的其余捐赠物资,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配发至疫情防控一线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示。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官方网站等方式,定期发布接收社会捐赠的情况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