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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3月20日)

为切实推进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

第一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所称信息,是指自治区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所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红十字会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提出申请,红十字会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所称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自治区红十字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自治区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自治区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方式: 

(一)博爱中国信息公开平台、自治区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根据需要依法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公开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应当及时向博爱中国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提供主动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各室、直属事业单位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生成或变更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此信息交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审核后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自治区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上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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